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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海县鑫某珠宝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水晶洞产品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海县鑫某珠宝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注册“晶奥利官方旗舰店”等4个账号,雇佣员工直播销售水晶洞制品。当事人经营的水晶洞通过个人转销从巴西购进,经染色加工后和天然的水晶洞产品混合在上述拼多多的4家店铺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水晶洞制品使用的产品链接标有“非洲天然紫水晶”“乌拉圭天然水晶原石”“非洲天然黄水晶”等,与其经过染色加工处理的水晶洞产品情况不符合,为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以次充好水晶洞制品1424个,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评析
本案是网络平台销售以次充好产品和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天然的”描述吸引消费者,同时将加工染色的水晶洞制品和天然的水晶洞制品混合销售,误导消费者,试图规避市场监管,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对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精准打击,对跨境货源与网络销售结合下的品控与宣传失范问题的有效遏制,警示水晶珠宝行业守法经营,提示消费者警惕低价“天然”产品,维护自身权益。
二、杨某销售以假充真翡翠手镯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在抖音平台注册“晶缘阁珠宝”店铺,雇佣员工直播销售“翡翠手镯”制品。当事人经营的“翡翠手镯”从批发市场购进,通过上述店铺直播销售,在直播过程中宣传“天然料子天然色”、“天然A货翡翠”,其销售的“翡翠手镯”经检测材质为石英岩玉(染色),与直播间宣传的情况不符合,为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以假充真“翡翠制品”共423个,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评析
本案是网络平台销售以假充真产品和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翡翠属于高价值商品,造假直接导致消费者重大财产损失,且染色加工行为对佩戴者存在健康隐患,直播带货依赖主播信用与即时展示,此类“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严重透支消费者对新兴电商模式的信任,扰乱互联网平台珠宝玉石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办有效遏制网络直播领域的欺诈乱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竞争。
三、连云港宏某传媒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连云港宏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是一家以网络直播运营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当事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承接了赵某(另案处理)的直播间运营业务。涉案直播间的资金由赵某提供,直播间的日常运营,包括产品的采购、发货、售后,以及主播的招录、直播话术培训等,均由当事人负责。经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发现上述直播间在直播时宣称产品材质均为舒俱来,现场查扣的产品经检测,实际材质为石英岩玉(染色)、翡翠(处理)、玻璃、菱镁矿(染色)等,与直播间宣称材质不符。此外,当事人混淆视听、以假充真,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寻找商家制作虚假证书,随货一同发出。虚假证书上均标注有“鉴定结果:苏纪石”等字样。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评析
本案是网络运营主体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在运营过程中,对所售产品材质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并通过配置假证书等行为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本案暴露了直播行业的售假乱象,此类行为不仅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更破坏了直播电商行业信用体系。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杨某和销售以假充真产品和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和(下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注册“福临珠宝店”等4个账号,雇佣员工直播售货。当事人直播间在直播的时候有相对固定的剧本模式,“卖惨”剧情大致为:有员工在直播间里扮演货主,父母从事珠宝生意现已亡故,离婚后严重抑郁,把父母留给她的货低价清掉。当事人在直播时,介绍产品都是“寒冰玉”、“碧玉”、“玛瑙”等珠宝产品,并对“三高”、“心脑血管”、“骨关节炎”、“梗栓湿寒”、“癌症”等疾病有预防和治疗作用。除了玛瑙产品外,其他在售产品经鉴定为玻璃、塑料等材质,与宣传的产品材质不符。当事人直播时对产品功效的宣传内容均没有依据,是通过网络搜索后自己整理出来的。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以假充真产品5020个、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评析
本案是直播带货领域销售以假充真产品和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在直播运营过程中,通过编造“货主卖惨”剧本、虚构产品来源及治疗功效,利用“寒冰玉”“玛瑙”等虚假材质描述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玻璃、塑料等冒充珠宝材质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精准打击,警示直播行业需严守诚信底线,杜绝“卖惨营销”“虚假材质”等乱象,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虚构剧本+售假+虚假宣传”复合违法行为的判罚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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