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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运输工程渣土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案
2025年1月13日16时10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巡查发现,李某在东海县幸福北路驾驶工程渣土车辆出入工地,没有采取措施造成车轮带泥行驶污染幸福北路路面,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执法证并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李某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李某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限期将污染的路面清理干净,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李某在规定期限内已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清理恢复路面整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元。
案例2:运输工程渣土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案
2025年3月10日上午10时01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局督查科交办件发现,周某在东海县湖东路驾驶工程渣土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在出入工地没有及时冲洗,造成车轮带泥行驶严重污染路面,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执法证并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周某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周某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限期将污染的路面清理干净,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周某在规定期限内已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清理恢复路面整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元。
案例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5年5月16日上午12时15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巡查发现,东海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海县高铁站东侧蓝城诚园小区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执法证并拍照取证。经查,当事人为东海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核准手续或者将现场恢复原样,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5年5月22日上午8时23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投诉人反映东海县水晶市场东侧美麟大公馆西侧工地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该运输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为东海县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5: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5年5月28日上午9时25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投诉人反映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村耶稣教堂向南新建消防大队院子内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施工方负责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为东海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工地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6: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5年6月17日上午8时42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投诉人反映东海县水晶城东侧晶城壹号院小区南侧工地东海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该运输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为东海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7: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5年7月8日上午8时30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巡查发现,东海县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东海县晶祥苑五号南区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执法证并拍照取证。经查,当事人为东海县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核准手续或者将现场恢复原样,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东海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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