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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东海多人贩卖新型毒品,被判刑!

4 天前 213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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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4 天前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4 天前

2025年6月26日是第38个国际禁毒日。为进一步释放涉毒必严的强烈信号,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东海县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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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唐某权、王某玮等人贩卖毒品案
——贩卖含有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唐某权向李某、徐某宝出售自认为含有依托咪酯实际为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共7个,后于2024年7月8日至8月14日期间,又向缪某、王某玮等人出售含有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共计191个,共收取毒资人民币23500元,被告人唐某利为唐某权提供接送服务1次。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唐某权租住的房间内现场查获正在吸食的电子烟弹2个,经鉴定,被查获的电子烟弹中含有异丙帕酯成分。后在另一出租房内现场查获电子烟弹23个,正在吸食的烟弹1个,经鉴定,查获的电子烟弹中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

2024年7月11日至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玮从唐某利处共购入159枚含有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后向董某、张某、李某等人出售,收取毒资折合人民币共计20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现场查获电子烟弹131个,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电子烟弹5个,经鉴定,查获的电子烟弹中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某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唐某权收取的毒资人民币2350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王某玮已退出的毒资人民币2070 元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异丙帕酯是一种化学物质,化学结构与依托咪酯极为相似,是一类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吸食异丙帕酯后会产生兴奋、幻觉等症状, 2024年7月1日,国家将异丙帕酯列管,列管后贩卖含有异丙帕酯电子烟弹构成贩卖毒品罪。2024年1月,唐某权出售自认含有依托咪酯但实际为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

本案是一起贩卖含有异丙帕酯成分电子烟弹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唐某权涉世未深,成年后即开始吸食毒品,后为了获取毒资而贩卖毒品,以贩养吸。被告人王某玮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本身并不吸毒,但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也走上了贩卖毒品的道路,令人惋惜。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刚步入社会的青年人,应坚守原则、底线,切莫沾染新型毒品,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二

孙某抢劫案
——吸毒人员伙同未成年人以购买含有异丙帕酯的电子烟弹为由抢劫他人烟弹,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和王某甲(未成年人)预谋以购买烟弹为由诱骗他人前来,抢劫对方烟弹,被告人孙某联系他人送来红缨枪和弯刀,王某甲通过微信将一卖电子烟弹人员约至某小区门口交易,王某甲联系王某到现场,告诉王某欲“黑”他人电子烟弹事宜。

被告人孙某和王某甲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到达某小区门口,期间,王某甲多次和同案人王某及卖家确认双方到达现场时间。朱某某、赵某某乘坐杨某驾驶的车辆到达现场,朱某某携带2个烟弹下车与孙某等人交易,后杨某、朱某某与周某某、孙某、王某甲在两车之间交谈,随后王某打车到达现场并加入人群,在杨某和朱某某返回车辆欲离开时,王某一行人到杨某车辆后门处,王某欲拉车门,被质问后随即动手殴打车主,赵某某见状下车,被告人孙某即持红缨枪追打杨某致其头部受伤,王某甲持弯刀追砍赵某某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后王某夺下红缨枪将枪头折断,持枪棍追赶杨某;经鉴定,杨某头皮创口评定为轻微伤;赵某某全身多处创口累计达20.5cm,评定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等人结伙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目前,涉毒电子烟的消费群体出现低龄化趋势,吸食电子烟油本身即会产生乙二醇等有毒物质,对身体造成损害,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异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掺入电子烟,制作多种口味进行贩卖,对青少年群体具有较强的诱导性,大量辍学未成年人因猎奇等原因初吸后逐渐上瘾。另外,因贩卖涉毒电子烟违法,部分吸毒人员以购买烟弹为由抢劫他人烟弹,意图“黑吃黑”,认为对方不敢报警,衍生出抢劫犯罪。

本案是一起吸毒人员伙同未成年人抢劫他人涉毒电子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某有吸毒史,且有多次殴打他人的前科劣迹,其和未成年人王某甲预谋以购买烟弹为由诱骗他人前来,欲抢劫对方烟弹,并准备弯刀、红缨枪,纠结人员,若对方反抗,即欲通过暴力方式达成目的,最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相关犯罪分子动机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对孙某依法定罪处罚,警示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要对法律存有敬畏心,“黑吃黑”仍是违法犯罪,仍需承担法律后果。

案例三

刘某徐、刘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多次贩卖含异丙帕脂成分的电子烟弹,被依法惩处

简要案情
2024年8月至2024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徐与刘某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安峰镇内不同地点,单独或结伙分9次向他人销售含有异丙帕脂成分的电子烟弹15枚。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时某某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内不同地点单独或结伙分7次向他人销售或转售含有异丙帕脂成分的电子烟弹6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徐、刘某、王某某、乔某、时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刘某徐、刘某、王某某、时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部分犯罪行为系共同实施,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徐、刘某、王某某、乔某、时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徐、王某某、乔某、时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刘某予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此次又贩卖毒品,属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分别判处刘某徐、刘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其往往披着“合法外衣”,借助电子烟弹、糖果等日常用品为载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犯罪分子通过上述手段形成了一个个毒品销售链条在暗中大肆进行毒品交易,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法院对现今新型毒品犯罪从严惩治、快速打击的司法态度。一方面,从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的角度,针对多次贩卖、共同犯罪、毒品再犯等情节从严惩治;另一方面,对新型毒品犯罪进行快速反应,通过购买者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揭开新型毒品“合法外衣”之下的犯罪本质。同时,通过该案例也能警示社会公众,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无论是贩卖者还是吸食者,任何一次“不以为意”的尝试,都会滑向“追悔莫及”的深渊。

来源东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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