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海县农业农村局发布
生猪私屠滥宰案例(二)
案例一
图片
2023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排查时发现,温泉镇高某某在自家院内屠宰生猪2头,现场查获屠宰工具(刀12把、钩子8个)及猪产品251千克,货值3000元。当事人承认屠宰的猪产品准备用于集市摊位销售,该屠宰场所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及屠宰标志牌。当事人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屠宰场所,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猪产品251千克、屠宰工具;
2.罚款50000元。
案例二
图片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排查时发现,洪庄镇杨某某在自家搭建的屠宰场所屠宰生猪1头,现场查获屠宰工具(刀4把、钩子2把、磨刀棒1把)及猪产品103.6千克,货值2000元。当事人承认屠宰的猪产品准备销往饭店加工食用,屠宰场所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及屠宰标志牌。当事人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屠宰场所,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猪产品103.6千克、屠宰工具;
2.罚款50000元。
我局希望此类未经定点私屠滥宰案件的办理,警示从事屠宰活动的各类主体要守法经营,同时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定点屠宰场所规范管理+网格化动态巡查+多部门联防联控”模式,形成全覆盖监管网络,另一方面针对市场需求,江苏省东海老淮猪肉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新增生产线后,我局派驻官方兽医对生猪入场、静养、检疫等环节做好指导服务,实现肉品合格率100%。目前屠宰场将代宰费控制在46-66元/头,通过价格引导促进规范屠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