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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偷渡境外搞电诈!东海有人被判刑!

昨天 17:47 32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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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昨天 17:47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昨天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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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国外“高薪”工作诱惑,有人“孤注一掷”,不惜冒险偷渡出境,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梦想能轻松赚大钱。然而,偷渡客们没有走上致富的“钱途”,面对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2020年7月16日至7月1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拟定偷渡路线、支付路费、带路接应等方式,组织黄某乙、李某、饶某某等一行10余人在未办理合法有效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通过中缅边境翻山越岭偷渡至缅甸境内,加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偷渡回国后被抓获,被告人厉某、饶某某、李某、黄某乙等人也在陆续通过国境口岸回国后落网。

裁判结果

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组织他人非法出境,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九人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全部追缴。


法官说法

为何认定黄某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根据《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在于“组织行为”,即通过策划、指挥、资助等方式实施跨境非法活动。本案中,黄某甲主动拟定偷渡路线、支付路费、带路接应,已形成完整的偷渡组织链条,其行为直接导致10余人非法出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为何境外电诈犯罪由国内法律追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案窝点所在地”和“被害人所在地”均属我国司法机关管辖范围。本案犯罪团伙虽身处缅甸,但其针对中国公民实施诈骗,违法所得亦来自国内,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具有管辖权。

法官提醒

警惕境外高薪骗局!

本案被告人黄某甲系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招募人员而组织此次偷渡,偷渡人员之间均为发小、同学、亲戚等熟人关系。然而在熟人的带领下,他们在境外并未得到预期待遇,反而被以没收手机、身份证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活埋、赔钱等威胁,在艰难回国后,还要遭到公安机关的抓捕,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诈骗团伙常以“高薪工作”“包吃包住”诱骗劳务人员偷渡出境,实为强迫其参与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深陷其中,不仅人身和财产难以保障,更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公民如何防范?
(1)不轻信境外“暴利”招聘信息,求职需核实该企业资质。
(2)发现偷渡、诈骗线索,立即拨打110或国家移民管理局12367举报。
(3)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守护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1.《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窝点累计超30日,按“情节严重”论处。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海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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