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生活网

热图推荐

[东海城事] 320mg/100ml!还敢打民警!东海4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公布!

2021-6-27 15:46:08 10807 0

[复制链接]
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1-6-27 15:46:08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21-6-27 15:46:08

src=http_//nimg.ws.126.net/_url=http_//cms-bucket.ws.126.net/2021/0214/44275e27j.jpeg

案例一【基本案情】2018年4月6日7时许,徐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本县某饭店饮酒吃饭,徐某某饮酒约一斤,李某某、高某某饮酒约四两。酒后,徐某某、李某某和高某某同行,因打车麻烦、且离家较近,故由徐某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捎带后二人返家。行至半路,因徐某某饮酒导致意识模糊,险些撞倒行人,故将车交由同样饮酒的李某某驾驶。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法院裁判】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徐某某有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认为李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本案是危险驾驶写入刑法十年来,唯一一例同车两名驾驶者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为了方便理解,我们的题目对全案做了非常通俗易懂的提炼。对徐某某而言,一斤白酒后执意驾车,险些撞到路人,明知李某同样饮酒,仍将机动车交与其驾驶,这里徐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两项,一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二是明知李某某醉酒仍将车交与其驾驶。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行为单独一项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徐某某被当场查获后辱骂交警、大吵大闹,此前已有抢夺和购买、出售假币两次前科,且均为监禁刑,综合评价具备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有力震慑了危险驾驶犯罪分子。李某某是一名女性,她的问题在于谨慎得不够到位、守法守得不够彻底,她认识到醉酒驾车的危险,也试图去解决,但解决的方式不是找代驾,也不是劝徐某某停好车辆打车或步行,而是选择由同样饮酒的自己来接手驾车,一丝侥幸最终演化为一辈子抹不掉的刑事犯罪记录。

案例二【基本案情】2019年4月26日22时许,周某某在东海县安峰镇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到其朋友武某家中打麻将,后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周某某指使何某兵、何某迎、武某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何某兵、何某迎、武某在明知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作出周某某当晚在武某家中有第二次饮酒行为的虚假证明,以包庇被告人周某某逃避法律制裁。
【法院裁判】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指使他人作伪证,又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何某兵、何某迎、武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何某兵、何某迎、武某均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说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不是积极配合、真诚悔罪,而是指使亲朋好友作伪证百般遮掩,企图逃避处罚,结果不仅第一个罪名没遮住,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导致数罪并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91mg/100mL,如果及时认罪认罚、深切悔罪、并且社区愿意接纳其矫正的话,并非没有判处缓刑的可能。然而周某某自作聪明,试图用一个罪行掩盖另一个罪行,其罪责程度大幅增加,最终被判处监禁刑。何某兵、何某迎、武某的行为同样发人深省,东海法院提醒公众,发现亲朋好友有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规劝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争取从宽、从轻处理;反之,若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犯罪,看似在为犯罪人提供帮助,最终,不但对犯罪人没有好处,自己也将面临牢狱之灾。


案例三【基本案情】2019年3月31日14时许,陈某某在东海县青湖镇驻地菜市街某饭店与刘某飞等人中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从饭店门口出发,行驶约一百米后停靠在路北停车位上入睡,群众报警后,民警呼叫不醒遂破窗将其救出,遂被查获。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青湖中队民警及辅警在将陈某某带往青湖中队的路上,陈某某对辅警进行抓扯。后民警驾车与辅警将陈某某带往仁慈医院抽血测酒精(陈某某姐姐陈某娥随车陪同),路上陈某某用拳头击打民警头部。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0mg/100ml
【法院裁判】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本案有三点需要释明:第一、近年来,醉酒驾车被查获后暴力抗法行为屡有发生,妨害公务罪成为危险驾驶行为最常见的衍生犯罪。司法实践中,醉驾后妨害公务的方式五花八门,有的撞开警车逃跑,有的恐吓谩骂,有的对交警拳打脚踢。这些手段归根结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暴力手段,二是以威胁手段,二者均可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即属于典型的以暴力手段阻碍交警执行公务,其被查获后,带着满身酒气抢夺执法记录仪、辱骂交警、撕坏交警衣服、抓挠交警颈部、击打交警头部。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法院最终对其以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第二、交警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路面查处,并不是仅仅要打击醉驾行为,同时也意味着对交通安全的保障;不仅仅保障其他路人的安全,同时也要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安全。人在醉酒状态下,意识和控制力都大为减弱,往往发生危险而不自知,尤其冬夏时节,醉驾者在酒醉后关闭车窗酣睡,极易引发一氧化碳中毒。本案中,交警破窗救人,及时确保了陈某某生命安全。第三、有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危险驾驶和妨害公务两个罪名从一重论处的辩护意见,这种意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以本案而言,陈某某在不同故意支配下先后实施了两个不同行为,分别符合危险驾驶和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

案例四【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陵御花园小区西侧路口路段,与周某驾驶的停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经乙醇含量检验,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已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说明有主动接受处罚的意识和行为,可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报警时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自首论。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也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返回列表 本版积分规则

免费找工作,招工人,就上东海生活网招聘!
  • 发布新帖

  • 在线客服

  • 微信

  • 客户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