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村居民都在自家房前屋后种植林木,但是对于砍伐这些林木却没有法律意识。近日,东海县公安局东海县黄川镇村民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种植的杨树采伐并出售,滥伐林木立木蓄积64.37立方米,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东海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依法抓获。
今年2月21-2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黄川镇黄川村北河滩、新沭河南岸上的241棵杨树擅自采伐,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量64.37立方米,属滥伐林木。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鹏已被刑事拘留,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年来,私自砍伐自种树木以致获刑的案例时有发生,当事人多为不了解法律的农民。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一方面,个人种植的树木,在所有权上归属于个人,但是这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个人有权决定采伐树木,但是需要经过国家允许。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务必自觉遵守森林法律法规,不要随意砍伐树木,否则会付出被罚款,甚至判刑的代价。
法律链接:
滥伐林木罪是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刑法》第345条第4款还规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该解释第8条还规定,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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