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桑*阳,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拘役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海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22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桑*阳于2020年12月12日至12月18日间,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境内先后实施盗窃作案4起,共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美元7元、文莱币5元、新加坡币14元,造成16辆汽车损坏,经鉴定损失共计人民币11579元。
1.被告人桑*阳于2020年12月12日23时至次日凌晨5时许,先到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家苑小区内,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孙某甲的苏G0****号白色帝豪轿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240元;又以砸车窗方式盗窃秦某某苏GD****号白色江淮轿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216元;后翻墙进入晶都花园小区内,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胡某某的苏G6****号白色本田轿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264元;又到水岸名城小区和翰林公馆小区北门辅道处,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孙某丙的苏G2****号白色奥迪轿车内物品未得逞,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1320元;后在该处以同样手段盗窃黄某某的苏G2****号白色宝马轿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720元;后又到东海县牛山街道香江丽景北侧停车场处,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韩某某苏G5****号红色马自达轿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210元。
2.被告人桑*阳于2020年12月15日23时至次日凌晨5时许,先到东海县牛山街道东蔡建材市场内,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卜某某的苏GC****号白色大众朗逸轿车内物品未得逞,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248元;后又到东海县牛山街道名都花苑小区内,以砸车玻璃的方式先后盗窃谭某某的苏G9****号奥迪A6轿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1280元;周某某的苏GP****号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256元;樊某某的苏G2****号白色福特福瑞斯轿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266元;高某某的苏GP****号白色大众桑塔纳轿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147元。
3.被告人桑*阳于2020年12月16日夜间至次日凌晨,先到东海县牛山街道果园小区北二巷处,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陶某某的苏AF****号白色奔驰汽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1109元;后到东海县牛山街道聋哑学校停车场附近,拉车门的方式盗窃李某某的苏G8****号白色大众朗逸轿车内现金、人民币(纪念币)50元及美元7元、文莱币5元、新加坡币14元。
4.被告人桑*阳于2020年12月17日夜间至次日凌晨,先到东海县牛山街道水岸上城小区西门文龙吉他店门口,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卢某某GL****号黑色奥迪A6轿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560元;后进入该小区在9号楼下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苗某某苏G6****号黑色奔驰E300轿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4140元;后在该小区13号楼下车库门口以同样手段盗窃许某某苏G1****号白色本田杰德轿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182元;后又到东海县牛山街道英疃村停车场处,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孙某乙苏GD****号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内现金,车损经鉴定为人民币42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