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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盗窃,于2018年7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曾因盗窃,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诈骗,于2020年9月30日被东海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10月,在东海县洪庄镇、双店镇、山左口乡等地,被告人李某甲擅自进入他人家中盗窃;或趁人不备,将他人停放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并出售,先后实施盗窃9次(其中1次为入户盗窃),共窃得两轮电动自行车6辆、地笼网25个、五香花生米1包(未遂)、矿泉水1瓶(未遂)。经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18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0日11时许,在本县洪庄镇阳街村,被告人李某甲擅自进入朱某甲家中,盗窃五香花生米1袋和矿泉水1瓶,欲离开时被朱某甲家人发现,后归还了上述物品。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6元。
2.2020年6月29日13时许,在本县洪庄镇连湾村新型农村社区一期项目工地大门西侧车棚内,被告人李某甲盗窃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宝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1辆。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891元。
3.2020年8月2日15时许,在本县洪庄镇薛团村季某某家门前,被告人李某甲盗窃季某某放置在门口的地笼网14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68元。4.2020年8月8日9时许,在本县洪庄镇薛团村季某某家门前,被告人李某甲盗窃季某某放置在门口的地笼网11只;后被盗的11只地笼网被追回,已返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32元。
5.2020年9月21日下午,在本县双店镇双店村翟某某家门前,被告人李某甲盗窃翟某某停放在门前的红色菲迅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约1170元。
6.2020年9月26日13时50分许,在本县双店镇前双村张某某家门前,被告人李某甲盗窃张某某停放在门前的白色立箭牌两轮电动自行车1辆。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159元。
7.2020年10月6日9时许,在本县山左口乡新王庄村村南一大棚附近,被告人李某甲盗窃鲍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玫瑰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1辆。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138元。
8.2020年10月13日13时40分许,在东海县双店镇梁圩村冯某某家门前,被告人李某甲盗取冯某某停放在门前的蓝色格林豪泰两轮电动自行车1辆。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065元。
9.2020年10月15日14时30分许,在本县双店镇东池村朱某乙家门口,被告人李某甲盗窃朱某乙停放在门前的绿色永久牌两轮电动自行车1辆;后该车被追回,已返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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