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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东海一对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竟然拿出10万元欠条将另一方告上法庭!

2021-1-24 17:11:42 160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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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1-1-24 17:11:42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21-1-24 17:11:42

原告持有欠条,被告却否认借贷事实,双方各执一词。近日,东海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全部诉求。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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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与被告胡某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胡某向原告许某出具10万元欠条。原告许某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主张涉案借款以现金方式足额交付被告,但关于现金来源几次庭审中未能作一致陈述,前后矛盾,亦未提交证据证实。
被告胡某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


法院判决

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某诉称与被告之间系借贷关系,被告向其出具欠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款合意、款项是否已实际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许某称涉案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胡某抗辩称涉案借款未实际发生,原告对借款的交付负有举证责任。关于现金来源,原告开始称现金是自己赚取并存放于家中,后又称部分款项来源于出售房屋获得的现金,陈述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证实该房屋由其出售并收取了相应的购房款。在原告未能就款项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情况下,仅提供欠条一份不足以证实原告已完成交付义务,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东海法院对被告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抗辩意见予以支持,依法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借据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审查出借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按照举证责任证明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如果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其还应对是否具有现金交付的能力进一步举证,人民法院将结合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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