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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对盗掘“曲阳城遗址”的两名被告人王某、周某作出宣判,王某、周某被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王某跟周某讲该县曲阳古城遗址可能有古董、铜钱,两人经过商量后便开车到古城遗址进行踩点。踩好点后,王某驾车带着周某再次来到曲阳乡“曲阳城遗址”,二人使用铁锨在“曲阳城遗址”(系国务院核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门南侧斜坡上进行盗掘,结果只挖到一块普通的石头。在没有挖到任何文物离开后,现场留下一条长1.4米、宽1.1米、深1.1米的盗坑。王某和周某离开前,还将挖掘的盗坑和石头拍摄了视频,并发在朋友圈炫耀。 结果,二人很快便被抓获。王某和周某现场挖掘的盗坑距离“曲阳城遗址”石碑有10多米。经鉴定,二人的盗掘行为对保护“曲阳城遗址”本体局部造成了轻微的损坏,对“曲阳城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构成损害。归案后,王某和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二人自愿认罪认罚。
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共谋实施盗掘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因二人犯罪行为既遂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予以减轻处罚。同时,鉴于二人系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两名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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