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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父女俩虚假陈述,罚款16万元!

2020-3-21 17:09:05 546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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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0-3-21 17:09:05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20-3-21 17:09:05

     近年来,东海法院着力打击“虚假诉讼”,对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努力构建诚实信用的诉讼环境。2020年3月17日,被处罚人陈某国、陈某云父女,主动向法院缴纳罚款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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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14日,东海法院(2019)苏0722司惩30号决定书因在审理原告单某成诉被告陈某国、第三人陈某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陈某国和陈某云就购房款51万元的支付情况进行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陈某国和陈某云分别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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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7年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西路2号64、65、66号门面房(总面积600、97平方米)转让给被告,总价款5408800元;之后,原告按照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将涉案的三套门面房于2017年5月4日均过户到被告指定的第三人陈某云名下。原告主张被告尚余房款38万元未支付。被告陈某国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大部分款项,并由原告出具收条,另提交其代原告垫付的缴纳税款票据3张合计407292.73元,证明其多付了购房款。对其中一笔51万元的收条,原告认为被告垫付的过户税款407292.73包含在该收条中,并提交2017年5月10日由陈某国、单某成和案外人邵某某签订的协议一份,约定就涉案房产银行垫资还贷一事,三方达成协议,内容为:单某成三套房贷约350万元及过户税费由陈某国垫资还贷,此两项费用冲抵单某成房款。单某成支付陈某国垫资利息等费用共计10万元,此款从单某成房款中支付。后中介邵某出具证明称由其计算过户税费并由原告单某成提前书写收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要求被告详细说明该51万元收条的形成及款项支付情况,并告知如虚假陈述将依法予以处罚。陈某云、陈某国(陈某云代签)等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称该笔款51万元是从公司保险柜现金支付。经综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该51万元为被告垫付的税款及利息,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379591元及利息。被告陈某国不服提起上诉,经连云港市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国支付房款36万元。陈某国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该决定,向连云港市中院提起复议,经该院(2020)苏07 司惩复1号决定书根据本案一、二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和当庭陈述以及二审的调解结果,能够认定陈某国、陈某云二人对于案件涉及的51万元收条中款项组成及支付方式作了虚假陈述。在一审法院多次释明情况下,其二人仍然坚持虚假陈述的事实,故认为陈某国、陈某云的上述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东海县人民法院根据陈某国、陈某云的具体情节作出分别罚款8万元的决定并无不当。该复议决定书下达后,陈某国父女二人摄于执行压力主动联系法官缴纳了16万元罚款。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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