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马学标等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东海县人民法院在大审判庭开庭审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100多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7日至2017年8月7日,被告人马某标、李某勇、李某敢、戴某良、戴某柱、马某里、马某珍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在东海县桃林镇石埠街,以东海县兴村富民农村经济信息合作社、东海县兴村富民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采取散发宣传单、宣传册、广告牌展览、拉存款给予提成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吸收周边群众为合作社社员,并许诺以6%至12%的年化收益率,向其非法吸收资金,金额累计156377268.53元,对外放贷6871730元,并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分红及个人经营。其中,被告人马某标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6377268.53元,被告人李某勇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6377268.53元,被告人李某敢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511588.10元,被告人戴某良参与非法吸收存款156377268.53元,被告人戴某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319299.43元,被告人马某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865680.43元,被告人马某珍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033782.43元。截止至2017年8月末,尚有21243096.48元无法偿付。
案发后,被告人被告人马某标、李某勇、李某敢、戴某良、戴某柱、马某里、马某珍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标主动上交公安机关1000000元,被告人马某里主动上交公安机关900000元,被告人戴某柱主动上交公安机关41000元,被告人马某珍主动上交公安机关50000元,被告人李某勇主动上交公安机关100000元。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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