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遏制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形势平稳。交警大队高度重视,于近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酒驾、毒驾集中整治行动。
2017/12/17 20时20分 交警大队青湖中队民警在韩辰公路巡逻执勤时,在对一辆苏GGS367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某(男,41岁,东海县石梁河镇人)身上散发酒味,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63mg/100ml,王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17/12/17 21时48分 交警大队青湖中队民警在245省道巡逻执勤时,在对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孙某(男,64岁,东海县黄川镇人)身上散发酒味,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33mg/100ml,孙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17/12/15 23时许 交警大队双店中队民警郑申刚在辖区山桃线50米处开展查控工作中,在对一辆号牌为苏GMF929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冯某(男,52岁,东海县山左口乡人)口中有酒味,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检测发现冯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2017/12/16 13时许 交警大队白塔中队民警韩增东在黄顾公路8公里处执勤时,在对一辆苏GHL919号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周某(男,49岁,东海县白塔埠镇人)身上散发酒味,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2017/12/16 19时许 交警大队白塔中队民警韩增东在王洪公路段处执勤时,在对一辆苏GG1892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卢某(男,40岁,东海县白塔埠镇人)身上散发酒味,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7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2017/12/16 20时许 交警大队白塔中队民警张永敬带领队员在王洪公路处执勤时,在对一辆苏E3E20P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某(男,47,东海县白塔埠镇人)身上散发酒味,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5mg/100ml,王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17/12/16 15时许 交警大队双店中队副队长桑明军在南古寨开展例行检查正常工作中,在对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周某(男,58岁,东海县山左口乡人)身上有很大酒味,经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得知周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17/12/20 20时许 交警大队温泉中队民警刘继成、汤炜在辖区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苏HSJ119号小型轿车有意躲避检查,执勤民警立即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驾驶员李某(男,37岁,东海县温泉镇人)口中有酒味,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检测发现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17/12/20 21时许 交警大队白塔中队民警韩增东带领队员在白塔埠镇驻地小郑KTV处执勤时,在对一辆苏GQP031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葛某(男,29岁,东海县白塔埠镇人)身上散发酒味,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7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17/12/20 15时许 交警大队双店中队副队长桑明军在辖区巡逻执勤工作中,在对一辆号牌为苏CZG89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某(男,47岁,新沂市合沟镇人)口中有酒味,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检测发现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17/12/20 21时许 交警大队双店中队民警郑申刚在辖区洪夏公路11公里处开展查控工作中,在对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钱某(男,54岁,东海县双店人)口中有酒味,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检测发现钱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1.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17/12/20 19时许 交警大队房山中队民警在和平安线道执勤时,在对一辆苏G93X08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孙某(男,31岁,东海县平明镇人)身上散发酒味,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17/12/20 13时许 交警大队白塔中队民警相裕福、韩增东带领队员在267省道10KM处执勤时,在对一辆苏GNH986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方某(男,36岁,东海县白塔埠镇人)身上散发酒味,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31mg/100ml,方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交警温馨提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此,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务必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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