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汽油,是驱动现代社会发展的“血液”,也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然而,有少数不法分子却利欲熏心,将不具备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私家车用作“移动油库”,穿梭于人流密集的大街小巷,非法向居民售卖汽油。
近日,东海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无危化品运输资质人员利用普通私家车载运贩卖汽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结合相关情况,东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间,被告人韩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有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汽油存储、运输工具,先后多次在A镇、B镇等区域流动兜售散装汽油,运输售卖途中驾车途经学校、集市、城镇街道等多处人员密集场所。2025年8月,被告人韩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韩某多次驾驶涉案车辆流动售卖散装汽油,从中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四千元。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被告人在无相关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普通私家车载运、贩卖汽油,频繁在人流集中路段通行,车辆行驶过程中极易因颠簸、高温、碰撞引发汽油泄漏、起火甚至爆炸,对不特定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情况,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