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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东海一石英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被罚款10万元!

2026-6-30 09:36:12 453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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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6-6-30 09:36:12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26-6-30 09: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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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对东海县某石英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为污水收集-中和反应-搅拌-压滤(产生污泥委托处置)-中间水池-排放池-尾水接管,根据该公司项目环评,压滤产生的氟化钙污泥为一般工业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暂存,后由有资质第三方进行处置。该公司在场外西侧租赁的空地上挖坑后倾倒其污水处理站压滤产生的氟化钙污泥并在表面覆盖土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固体废物。”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提醒事项:
工业固废不是“无主物”,更不是“随便扔的垃圾”。完整的固废全流程台账、贮存转运处置记录,是企业固废合规管理的“信用体检单”,也是环保执法查处的关键凭证。

为避免类似违法风险,请各涉废单位压实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固废处置“四要”要求:
1. 台账记录要完整:严格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固废的产生种类、数量、属性、贮存位置、转移去向、处置利用方式等全流程信息,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可溯,确保台账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2. 厂区贮存要标准:配套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做到防雨、防渗、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分区分类规范存放固废。严禁在厂区空地、河道沟渠、林地农田、闲置场地等非合规区域随意堆放、填埋、丢弃工业固废,杜绝无防护、无管控露天堆放行为。
3. 转移处置要合规: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外运、处置、利用,必须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处置单位开展,严格执行固废转移联单制度,完整履行申报、登记、转移、签收流程。严禁委托无资质个人或单位处置固废,严禁擅自外运、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杜绝非法转移、异地丢弃等违法行为。
4. 日常管控要到位:常态化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自查自纠,定期排查贮存、转运、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及时整改隐患问题。落实专人专岗管理制度,明确固废管理责任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环保宣传培训,从源头杜绝擅自倾倒、违规处置固废的行为。

来源连云港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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