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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5-12-22 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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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连云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消行罚决字〔2025〕第0058号
处罚类别: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违法事实:2025年9月2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连云港东海县诺德水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消防喷淋泵故障无法启动、消防报警主机故障,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037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消限字【2025】第0030号、对陈星星和刘爱萍的询问笔录、反映违法事实的现场照片(及现场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序号4“较轻”违法情形第2点之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连云港东海县诺德水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4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18
处罚机关:东海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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