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5-11-10 17:19:03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9日,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根据移交线索对张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张某某于2025年6月19日凌晨在东海县平明镇某村村部西侧田地间农渠处露天焚烧秸秆。
2025年6月24日,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根据移交线索对董某某进行调查,发现董某某于2025年6月23日在东海县房山镇某村南侧路边露天焚烧秸秆。
查处情况
张某某、董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之规定,构成了“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对张某某、董某某分别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经调查,认为张某某、董某某露天焚烧秸秆,对外环境已造成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磋商,张某某、董某某以参与秸秆禁烧巡查、义务宣传等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处罚体现出生态环境部门对整治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坚定决心,警示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认识到露天焚烧秸秆对空气质量、身体健康等方面存在危害,做到自觉遵守禁烧规定。另外,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让违法者到田间地头主动宣传秸秆禁烧,实现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角色转变,达到教育与惩戒的双重目的,也使警示和宣传效果更加生动。
下一步,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将联合各乡镇继续持续加大宣传引导与巡查管控力度,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人防与技防的协同联动,以实打实的举措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共同守护好生态环境。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