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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经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经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已于2026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东海水晶产业拥有了专属的地方性法规保护,从立法层面赋能东海水晶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东海县人民法院适用《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审结了首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焦某通过网络平台从徐某处购买天然水晶用于对外出售,徐某在某交易平台标注出售的水晶珠串系天然水晶。焦某为购买案涉水晶支付货款13234元。后徐某在焦某询问下告知其所售系人造水晶。双方协商未果,焦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该案庭审中,法庭围绕徐某提供货物是否符合约定、能否适用三倍赔偿规定以及焦某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为增强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拓宽监督渠道,东海县人民法院邀请市、县6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徐某以人造水晶冒充天然水晶进行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水晶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徐某的此种“知假卖假”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更直接违反为促进特色产业发展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精神与具体规定,导致焦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遂判决徐某返还货款12409.75元、焦某退还货物。因焦某购买水晶系用于出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者及三倍赔偿的规定,但考虑徐某客观上给焦某造成了一定损失,法院综合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徐某赔偿焦某损失5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是《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实施以来,东海县人民法院适用该条例审理的首起案件,也是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实践的生动写照。东海县人民法院以司法判决对售假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引导经营者坚守品质初心、秉持诚信理念,有力促进地方立法成果转化为司法效能。
下一步 东海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推动 以“良法”促“善治” 积极加强与人大立法协同发力 共同擦亮 东海“世界水晶之都”产业名片 为水晶产业高质量发展 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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