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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贩卖毒品!东海这8名小青年被判刑!竟然还有向在校中学生...

5 天前 274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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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5 天前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5 天前

6月是我国全民禁毒宣传月,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年的主题是“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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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8人贩卖毒品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笑等人分别判处六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8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初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笑、王某怡为谋求非法利益,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先后转账151笔从庞某涛等人处购买含有异丙帕酯的烟弹,后在东海县牛山街道、白塔埠镇、双店镇等地向他人销售毒品22次。被告人孙某凯、谭某杰明知张某笑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某笑贩卖毒品获利134700元;被告人王某怡参与贩卖毒品违法所得25760元,被告人谭某杰非法获利900元。

被告人庞某浩明知庞某涛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分别于2024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9月1日上午参与两次贩卖。

2024年8月24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赵某舰在东海县牛山街道、石榴街道,共4次向马某原等人贩卖含有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违法所得1000元。

2024年7月至9月间,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被告人李某明、陈某硕明知徐某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李某明参与贩卖5次,陈某硕参与贩卖2次。

裁判结果

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笑、王某怡、赵某舰、孙某凯、谭某杰、李某明、陈某硕、庞某浩贩卖含有异丙帕酯的电子烟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笑、王某怡系主犯;被告人孙某凯、谭某杰、李某明、陈某硕、庞某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赵某舰在其实施的前3起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主犯,在其所实施的第4起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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