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共兄妹五人,父亲早年去世后,由母亲含辛茹苦养大。2020年5月,王某母亲因车祸受伤,两年后不幸离世,留下遗产20万元及自建房一套,随后王某的四个哥哥以房屋是兄弟四人出钱所建为由,未经其同意将房屋按12万元折价转卖他人,并私下均分了上述共计32万元的遗产。王某知情后,与四位哥哥协商分割遗产未果,一怒之下将四人诉至法院,曾经朝夕相处、血浓于水的兄妹五人,如今却因争夺遗产对簿公堂。 法庭上王某的大哥、二哥、四哥均辩称:王某平时不看望母亲,母亲生前车祸受伤住院期间,王某既没有前往医院照顾,也没有支付医疗费,没能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王某表示:平时经常去看望母亲,在母亲住院期间也曾亲自陪护照顾,对此说法,王某的三哥予以认可。
裁判理由主审法官认为,案涉房屋系民间自建房,无房产证,根据规定为原、被告母亲所有,房屋虽为王某的四个哥哥出钱所建,但该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故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房屋应当与存款20万元作为遗产一并依法分割。被告方辩称原告王某存在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应当不分或少分的理由,仅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无证人到庭作证,法官不予采信。同时,王某的三哥作为被告,当庭认可了王某平时经常看望母亲,并曾在母亲受伤住院时陪护照顾的事实。综上,王某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已履行赡养义务,又未主动提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有权与其四位哥哥均分遗产。为此,一审判决对被继承人遗产32万元,原、被告每人均分得64000元,由被告四人给付原告王某。后王某一兄长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维持原判。至此,长达一年之久的兄妹反目争遗产纠纷终于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多个层面,不能仅认定为物质方面,案涉王某虽然在物质支持上不及其他几个兄弟付出得多,但也经常陪伴照顾母亲,让老人不再孤独,享受天伦之乐,这也属于尽到了赡养义务。孝顺父母是传统美德,我们应当大力弘扬优秀的传统美德和家国情怀,共同为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做贡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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