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某大药房无证行医案
【案件经过】 2022年5月31日,县长信箱收到群众举报信神某大药房内存在诊疗活动,疑似无证行医点。6月1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内有牙床、一次性口腔器械盒等,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相关调查,药房工作人员表示该地点目前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于现场发现相关两本的预检分诊登记簿,经询问大药房工作人员以及姜某,发现行医者为本药房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和其儿子某卫生院在职员工姜某。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证据予以固定,并对现场发现的药品器械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于该场所外张贴《公告》使公众知晓该违法行为。 神某医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药品和器械,没收登记簿,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行为。处罚决定下达后,该公司不服,向东海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经复议,东海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卫建委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一、违法主体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一)违法主体认定:该大药房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和其儿子开展诊疗活动,姜某某和其儿子姜某均取得了《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但该大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大药房承担,该大药房取得了《营业执照》,应以《营业执照》的字号为主体。 (二)证据收集:在调查过程中使用了多种取证手段,及时、准确、完整的取得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积极使用移动执法终端进行了执法全过程记录,形成了照片及视频证据。现场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当场制作了现检笔录、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收集了《营业执照》、姜某某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姜某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两本分诊登记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资料。 二、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幅度适当 经过充分的调查询问,神某大药房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何其子姜某于2021 年3月便开始在药房轮流坐诊,登记簿上显示部分就诊人、诊疗项目和收款信息,根据《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标准,经合议,此案无从轻、减轻裁量情节也无从重裁量情节,按一般裁量幅度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及《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建议给予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量罚得当。 “大药房”非法行医是很多市民身边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市民朋友如需就医请注意如下事项:一是市民如有身体不适需要就医的情况,一定要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千万不要因为利益驱使,去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大药房”就医。(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二是市民如果发现身边有非法行医的行为,应将相关非法行医证据保存,并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如遇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或遭遇非法行医的欺诈,可拨打110报警。 【法律延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来源东海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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