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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东海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因违反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制度,被罚款2万!

2021-12-28 17:15:11 1881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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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1-12-28 17:15:11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21-12-28 17:15:11

为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排放检验方法,推进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进一步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特此发布连云港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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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典型案例一:违反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3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连云港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调取该公司检验监控视频记录,发现2021年3月12日10时47分左右对某柴油车检验时,检验人员未用滤光片进行设备100%满量程校准,采样管未全部插入柴油车排气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2021年1月30日11时04分左右对某柴油车进行检验时,检验人员未用滤光片进行设备100%满量程校准。上述检验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收取的检测费用670元,并罚款2万元。


典型案例二:违反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7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东海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2021年9月16日出具的某柴油车检验(测)报告,发现该车OBD过程数据显示,检测时间16:18:39至16:18:40,油门开度为70%,之后采样检测过程油门多数时间保持在50%左右,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2.4规定的“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的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收取的检测费用250元,并罚款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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