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排放检验方法,推进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进一步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特此发布连云港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网络配图
典型案例一:违反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13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连云港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调取该公司检验监控视频记录,发现2021年3月12日10时47分左右对某柴油车检验时,检验人员未用滤光片进行设备100%满量程校准,采样管未全部插入柴油车排气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2021年1月30日11时04分左右对某柴油车进行检验时,检验人员未用滤光片进行设备100%满量程校准。上述检验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收取的检测费用670元,并罚款2万元。
典型案例二:违反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17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东海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2021年9月16日出具的某柴油车检验(测)报告,发现该车OBD过程数据显示,检测时间16:18:39至16:18:40,油门开度为70%,之后采样检测过程油门多数时间保持在50%左右,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2.4规定的“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的要求。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收取的检测费用250元,并罚款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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