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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1-12-21 1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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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连云港
案例一:多方联动、救危解难
【基本案情】:2021年5月4日18时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晶都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博世汽车测试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路口,遇秦某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向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秦某受伤,三轮摩托车乘车人高某受伤,两车损坏。秦某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5月5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某、秦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高某无责任。【解纠过程】:由于当时伤者情况危急,出警的警官,在将伤者紧急送医的同时,又及时联系了其家人,但伤者高某家庭经济困难,一时难以凑齐急需的医疗费用,其家人心急如焚,不知该如何是好?出警警官此时想到了我院“道交一体化平台”中的道路救助基金及人民调解等机制,于是指导伤者高某家人紧急向“道交一体化平台”中的道路救助基金机构---紫金保险公司提交救助申请,紫金保险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后在第一时间内将审批的救助基金拨付至伤者高某就医的医院、伤者高某得到了及时救助。“道交一体化平台”中的人民调解员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及时将调解前移,配合办案民警安抚死者秦某近亲属激愤的心情,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共同协商合理的赔偿方案。考虑到伤者高某还在继续治疗、逝者秦某也要及时安葬等情况,人民调解员主动与肇事方王某沟通协调,析理释法,最终王某在事故认定书尚未作出的情况下先行垫付死者丧葬费及伤者高某部分医药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道交一体化平台”的调解员在前期调解的基础上,又主动联系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参与调解。经过各方努力,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死者秦某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伤者高某的医疗费等相关损失,由肇事方王某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王某自愿赔偿高某医疗费剩余损失的20%,高某的其他法定损失,待高某伤情稳定并经司法鉴定确定相关损失后,再行协商解决。至此,本起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在我院“道交一体化平台”机制中的多方联动下未通过诉讼,便让逝者得以安息,其近亲属得到及时赔偿、伤者得到妥善救助,各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过程,是我院“道交一体化平台”机制, 多方联动、非诉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一个普通缩影,该平台自运行以来,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需要,融合公安、社会救助、保险理赔、司法鉴定、人民调解、诉讼服务等功能于一体,从根本上避免了当事人在公安、保险、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往返奔波,有效缓解了侵权人逃避纠纷处理、赔偿规则不透明、处理时间长、纠纷化解程序繁琐等问题。为真正实现纠纷的一体化处理、一键式理赔,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二:精雕细琢,安幼促改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2日14时44分许,骆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明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遇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陈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停在路口南侧,小型客车前部与二轮电动车左侧相撞,致刘某及二轮电动车乘车人刘某十二岁的幼子王某甲受伤,刘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骆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幼子王某甲无责任。骆某某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死者刘某的丈夫王某乙及其公爹王某丙均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事故发生时均正在监狱服刑。事故发生后,幼子王某甲暂由王某乙的哥哥王某丁代为抚养。
【解纠过程】此起事故中,死者刘某的幼子王某甲虽非孤儿,但因其母已死、其父及爷爷尚在监狱服刑,故其实际上已形同孤儿。此纠纷若通过诉讼解决,周期长、十岁的幼子王某甲也不能及时妥善得到安置,身在监狱的王某乙、王某丙也不会安心服刑。考虑到情况的特殊性,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就及时将该纠纷引入““道交一体化平台”机制,调解人员重点考虑幼子王某甲的及时妥善安置问题,与各方耐心沟通,争取能够各方兼顾,最终达成协议,死者刘某的近亲属及其幼子王某甲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骆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610000元,上述赔偿款直接汇至幼子王某甲暂时代管人王某丁的账户上,其中560000元存入银行定期三年,期间无特殊情况或者王某乙的许可不得变动或提前支取。上述赔偿款中50000元由王某丁保管和支配用于代为抚养王某甲的抚养费,直至将王某甲的抚养权交给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王某乙对此方案非常满意,对参与调解的人员非常感激,并表示一定积极、好好改造、安心服刑,争取早日走向社会,回归家庭。
【案例点评】本案中,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大大缩短了纠纷解决的时间,同时该方案中,560000元的赔偿款存入银行定期三年,待服刑人员服刑完毕后交付,对于另外50000元的使用,也由代为抚养人与服刑人员协商确定,这几项调解内容充分保障了未成年当事人的权益,使得赔偿款能够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所使用,同时这也给服刑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为他积极表现、认真改造提供了动力。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案例三:借助科技智能化手段,化解疫情加远途之困
【基本案情】2020年9月3日11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石湖林场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马印龙食品厂门口路段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张某垫付医疗费一万多元。
【解纠过程】这一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纠纷,理应很好解决,但深入了解发现当事人身在他乡,距离遥远,且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当面协商解决。道交一体化平台的人民调解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利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的“微解纷”平台,通过手机微信组织了视频调解,并顺利达成了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都称微解纷既快捷又高效,节省了彼此的时间和费用,也拉近了彼此的距离。
【案例点评】在本案中,我院“道交一体化”平台及时将“微解纷”等科技智慧化手段融入平台进行调解,线上进行身份验证、预约视频调解、调解笔录形成等,线上达成调解协议,打破了当事人之间的距离限制,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等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集约精准的纠纷化解高速通道,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解决纠纷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溯源治理、多元解纠提供了硬件保障,这也是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宗旨,切实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效率和水平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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