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8日,东海县石梁河镇后代邑村农民李某光专程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向我院执行局送上锦旗一面,以此表达他对法院执行干警二十年执行不辍,终让他拿到14万余元赔偿款表示感谢。
二十年前,李某光在北京打工。2001年4月2日,李某光在海淀区天福市场被同乡陶某如兄弟俩砍成重伤,海淀区法院判决陶某如兄弟俩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受害人李某光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8175.85元。2001年12月,受害人李某光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鉴于陶某如兄弟已经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给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从2002年起,东海县人民法院一直关注此案的执行工作,但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止本次执行。
2021年夏,申请人李某光申请恢复执行,东海法院执行干警袁超多次到被执行人陶某如兄弟所在村打听被执行人的下落和经济状况,通过做被执行人家人的思想工作,终于打听到被执行人在贵州打工和联系电话,袁超通过电话一次又一次地做被执行人陶某如兄弟俩的思想工作,告知其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不利后果,讲明被害人所受的痛苦,从法律、情理等多方面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当了解到被执行人打工收入微薄希望申请人放弃部分迟延履行金时,袁超又做申请人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陶某如兄弟支付申请人李某光14万余元的赔偿款,李某光放弃其余执行请求。
2021年12月初,申请人李某光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民事赔偿款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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