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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基本案情:自2014年8月起,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购买电脑、存取款等工作系统,先后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注册成立东海县同信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平西路分社,以请歌舞团演出,发放宣传单、存款送电瓶车等礼品,组织存款户免费旅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具体为养老股月息1分、定期股年息7.5%和活期)。截至2019年11月13日,非法向1470人吸收存款共计20953.14万元,未归还储户923人,存款本金共计31636736.58元。
裁判结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即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例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同的。
犯罪手法
非法集资名目繁多,如以生意周转、公司运营为名,以做工程、炒房为名等;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犯罪分子还善于利用新生事物,冠以众筹平台、融资管理、互联网金融等名义,或涉及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领域,直接借助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冠冕堂皇,真假难辨,且犯罪分子通过请歌舞团演出、请人喝开业酒等方式扩大宣传,并通过到店送“小礼品”、存款送“大礼品”、利息高等方式吸引百姓存款,造成多名储户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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