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连云港市疫情防控第21号通告)、东海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东防指〔2021〕12号)等,暂停麻将馆、棋牌室、洗浴场所、KTV、足疗店、酒吧、游戏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密闭场所营业。对违反通告有关内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和命令,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疫情的造谣、传谣行为。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故意编造、传播、转发各类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打击拒不申报相关信息的行为。从国内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县返县的人员,应当主动向社区、村和所在单位报告相关信息。不报、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配合落实信息登记排查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健康登记、隔离措施的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和行程卡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拒绝执行核酸检测、居家监测、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无视提醒或者不听劝阻,对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和故意伤害的,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防护服、消毒液等医疗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触犯刑法的,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行为。假借疫情防控名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防护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特此通告。 东海县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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