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应自觉摒弃不良习惯和不文明行为,积极倡导文明新风,传播健康文化,宣扬先进理念,树立“城市是我家,整洁靠大家”的意识,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良好氛围。
东海县城市管理局 现对城区部分商户及个人违法行为继续进行曝光
“占道堆放”现象▲菜市街路“大阳电动三轮车” ▲徐海路“超威电池” ▲果园路“朗和源”占道堆放物品 ▲花园路“腾升物流”占道堆放物品
“店外经营”现象▲滨河路“福居快餐” ▲利民路“雨润专卖” ▲利民路“融裕酒店用品” ▲花园路“日用品批发” ▲花园路“诚信水果超市” ▲徐海路“喜得瑞” ▲郑庄路“双店农家土猪鲜肉店”店外经营、摆放物品 ▲幸福路“徐氏水果蔬菜粮油”店外经营、摆放物品 ▲和平路“东海人民公社”无施工审批许可 ▲和平西路“德力西电气”店外摆放物品 ▲北辰路“品格文体”店外经营 ▲利民路“罗曼罗兰”店外经营
友情提示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无违反规定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现象;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污水、污迹和其他污染物、废弃物;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整洁、完好、美观; (四)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放、展示物品。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商户自觉遵守规定 珍惜文明、卫生城市创建的成果 对于不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商户 我们将依法查处 确保市容秩序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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