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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东海数起酒驾事故曝光!第一个司机就“见了阎王”!酒后千万别浪~

2019-1-13 17:12:07 23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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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19-1-11 17:30:01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19-1-11 17:30:01

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瞬间倒在无情的车轮下,多少个家庭因此支离破碎。一系列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一幕幕血淋淋的事实告诫我们:车祸猛于虎,安全大于天。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交通事故没有彩排。为了不能重来的生命,请从我做起,握好手中方向盘,坚决抵制酒驾、毒驾、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自觉做到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强行超车会车、不乘坐“病车”超员车。
    下面,小编为大家曝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以此警示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出行时勿忘交通安全。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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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09月26日20时许,韦某余饮酒后(50mg/100ml)驾驶苏G56W57小型轿车沿驼峰新区香树湾小区北侧柏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轿车前部与前方同向左某驾驶的无号牌轮胎式装载机尾部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韦某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认定
韦某余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左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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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6月02日14时许,方某驾驶苏NFN880号小型轿车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车辆驶入道路左侧,遇杨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24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前部碰撞,小型轿车前部与王某驾驶苏N339Q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右侧碰撞,致杨某、王某、戚某受伤,车辆损坏。

责任认定

方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某、王某、戚某无责任;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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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4日20时许,吴某无证饮酒后(血液内乙醇含量:279mg/100ml)驾驶苏GFX868小型轿车沿东海县洪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洪夏公路李埝乡驻地,小型轿车前部与张某停靠在道路东侧机动车道上的苏NCJ005/苏N055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致吴某受伤,两车损坏。
责任认定
当事人吴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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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12日15时许,张某(男,身份证号:32072219761026****)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42mg/100ml)驾驶苏GXK055号小型客车与戴某(男,身份证号:32072219710807****)驾驶苏G69F71号小型轿车在东海县牛安线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戴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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