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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东海多个涉恶涉黑团伙被曝光!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简直无恶不作~

2020-1-11 14:38:28 5037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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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18-12-26 17:15:24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18-12-26 17: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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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薄某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2017年以来,乔建钢(已判刑)为敛财和扩充势力,以加入“公司”名义招收被告人薄某某、宣某、李某(二人附条件不起诉)、李明灿(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小弟,强调组织纪律及家法,形成以乔建钢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薄某某作为乔建刚组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第二层级骨干成员,招收宣某、李某等小弟,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具体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2017年12月,被告人薄某某、宣某、李某,在乔建钢召集下对魏中洲进行辨认,后踩点、分工。2017年12月5日下午,在乔建钢的指使下,被告人薄某某将事先准备的帽子、手套、口罩并携带钢管等工具到东海县牛山街道秀水街19号楼门口守候魏中洲。当日21时许,宣某持钢管对刚下车的魏中洲实施了殴打,造成魏中洲身上多处受伤,后李某骑车接应其逃走,并将作案工具等交给被告人薄某某。

被告人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薄某某、李某、宣某赔偿魏中洲人民币3000元,魏中洲对被告人薄某某、李某、宣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二、聚众斗殴罪。2017年11月19日13时许,李某昌(另案处理)、张某豪等人到台北乐趴KTV唱歌,与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发生冲突。李某昌遂打电话给邱某轩(已判刑),邱某轩到场后纠集葛某某等人,同时通过电话将情况告知被告人薄某某和乔建钢等人,乔建钢随即指使被告人薄某某、李明灿纠集孙某等人携带钢管前去斗殴。被告人薄某某和李明灿到场后即持钢管在KTV楼下对王某皓、苗某原等人实施殴打。被告人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处理意见:

被告人薄某某和宣某、李某在乔建钢的组织下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集团。其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薄某某对寻衅滋事的被害人进行赔偿,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薄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李明灿聚众斗殴案


2017年以来,乔建钢(已判刑)为敛财和扩充势力,以开公司名义招收被告人李明灿、宣某、李某、薄某某、张某(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小弟,向小弟传达组织纪律及家法,要求不许欺师灭祖、不许出卖兄弟、不许同门相残,违反即电棍电击或皮带抽打,逐步形成以乔建钢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或参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明灿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参与实施一起聚众斗殴犯罪。

2017年11月19日13时许,李某昌(另案处理)、张某豪等人到台北乐趴KTV唱歌,与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发生冲突。李某昌遂打电话给邱某轩(已判刑),邱某轩到场后纠集葛某某等人,同时通过电话将情况告知被告人薄某某和乔建钢等人,乔建钢随即指使被告人薄某某、李明灿纠集孙某等人携带钢管前去斗殴。被告人薄某某和李明灿到场后即持钢管在KTV楼下对王某皓、苗某原等人实施殴打。

处理意见:

乔建钢与他人组织多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犯罪,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明灿系犯罪集团的成员。被告人李明灿在乔建钢指使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明灿到案后如实供述聚众斗殴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明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三、被告人冯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翟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季某某、叶某组织卖淫罪一案


一、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刘某林与被告人叶某、“大姐”(身份不明)结伙,组织刘某(2001年9月6日出生)、姚某某(2003年5月15日出生)、丁某(2001年3月18日出生)、徐某(2001年6月7日出生)、苗某某(2001年11月17日出生)、翟某某(2002年8月22日出生)、黄某某(2000年12月7日出生)等7名未成年少女在宿迁市沭阳县、连云港市海州区等地实施卖淫,并安排被告人季某某、翟某某、冯某某、成某、朱某某等人负责相关事宜。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与刘某林结伙,组织由被告人冯某某招揽的卖淫女刘某、姚某某及由刘某林招揽的卖淫女丁某、徐某在沭阳县如家酒店从事卖淫活动,由被告人叶某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及避孕套等卖淫用品,并由其招揽嫖客统一为卖淫女安排卖淫事宜,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沭阳县如家酒店对姚某某、徐某实施看管,后被告人冯某某、翟某某等人在刘某林的带领在东海县牛山街道金发宾馆对不愿继续卖淫并逃走的徐某实施殴打。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季某某在刘某林的安排下将刘某、姚某某、丁某带至沭阳县如家酒店,与被告人叶某共同组织该三名未成年少女进行卖淫,由被告人季某某负责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安排卖淫事项并收取嫖资。

2017年8、9月间,刘某林与“大姐”等人结伙,在海州区索菲特洗浴中心、千府洗浴中心、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及世纪缘洗浴中心组织由成某招揽的卖淫女黄某某及由被告人翟某某等人招揽的卖淫女苗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由被告人翟某某等人负责对黄某某、苗某某等人进行日常管理。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冯某某、成某等人在刘某林指使下对不愿继续卖淫的黄某某实施殴打并拍摄裸照。

二、寻衅滋事。2017年12月17日下午,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陌陌网咖东面十字路口处,徐子倩、陈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发泄个人不满欲殴打李磊玲而对李磊玲实施抓打,继而与李磊玲、武儒东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徐子倩指使陈祎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林称被人殴打。刘某林随即通过电话指使被告人冯某某携带打架工具前往现场。当日16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陌陌网咖斜对面小花坛处,被告人冯某某持匕首将武儒东打伤。经法医鉴定,武儒东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三、故意伤害。2017年8月21日晚上,在东海县牛山街道花园路英疃小广场附近,葛某林(另案处理)因琐事与吉某(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并相互抓打,后葛某林电话告知刘某林。刘某林随即带领被告人冯某某、翟某某、季某某、朱某某等人携带砍刀等斗殴工具积极前往。到达现场后,葛某林、冯某某、朱某某等人持刀追打吉某。在打架过程中,吉某持菜刀将朱某某手部砍伤,刘某林、翟某某、季某某、朱某某等人走后,被告人冯某某又返回持砍刀将吉某后背砍伤。刘某林在得知被告人冯某某砍人后于次日凌晨许指使冯某某、葛某林等人作假口供,意图由葛某林代替被告人冯某某承担砍人责任。经法医鉴定,吉祥、朱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处理意见:

被告人冯某某、翟某某、季某某与刘某林、朱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组织卖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行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且有家法家规,对其小弟经常进行处罚,具有明显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应认定为刘某林与被告人冯某某、翟某某、季某某组建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刘某林为首要分子。

被告人冯某某、翟某某为刘某林等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冯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季某某在刘某林指使下组织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叶某与他人结伙,组织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均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翟某某、季某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协助组织卖淫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三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决: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翟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季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叶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刘周海、赵克杰非法拘禁、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案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刘周海刑满释放后,为敛财和扩充势力,通过金某龙召集陆某某、孙某某、丁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等人,聚集在东海县牛山街道金发宾馆、牛山街道利群巷金某龙租住房处统一住宿,由被告人刘周海、金某龙提供食宿费用,由刘周海及金某龙召集、安排相关事宜,并根据成员表现情况进行奖惩,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犯罪,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聚众斗殴。2017年8月5日晚上,丁某伟、乔某娇因琐事与王某等人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并相约在东海县人民广场太阳城KTV见面解决。丁某伟将此事告知金某龙,随后金某龙和被告人刘周海等人赶至人民广场与丁某伟、孙某某、陆某某等人会合并准备匕首、军刺等打架工具。王某、葛某峰、葛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持水果刀前往太阳城KTV门口。当日20时许,双方见面后,被告人刘周海先持刀欲殴打对方,被本方人员拉回,后金某龙持匕首、丁某伟持军刺、孙某某持拖把棍和陆某某与葛某峰、葛某等人持水果刀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丁某伟持军刺将葛某腿部捅伤。事后,被告人刘周海奖励丁某伟人民币500元,并出面与葛某商谈赔偿事宜。经法医鉴定,葛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2017年8月10日3时许,於某某(另案处理)与李佳佳因琐事在微信聊天中发生争执并相约在东海县人民广场太阳城KTV888包间见面解决,后於某某将此事告知刘刚(另案处理)。刘刚又联系被告人刘周海,刘周海通过电话纠集金某龙,金某龙随即带领孙某某、陆某某、杨某某赶往人民广场与刘刚、於某某会合。后金某龙携带匕首与孙某某、刘周海等人在刘刚、於某某的带领下前往现场。当日4时许,在太阳城KTV走道里,双方见面后,於某某与李佳佳等人发生争执,李佳佳持啤酒瓶将於某某头部打伤,后金某龙、孙某某、陆某某、杨某某等人对李佳佳实施殴打并致李佳佳受伤。在打架过程中,金某龙持匕首捅刺李佳佳,孙某某、陆某某、杨某某等人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李佳佳。经法医鉴定,李佳佳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赵克杰刑满释放后,为敛取钱财,组织多人多次在东海县牛山街道“上海魁峰起重公司”、贯庄村陈玉东家中、曲阳乡刘周海家中等处开设赌场,亲自或安排被告人刘周海等人在赌场内放贷以维系赌场正常经营,采取非法拘禁方式暴力催讨债务,形成了以开设赌场为主业,暴力讨债为手段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刘周海累计借给参赌人员高志学、孙马丽等人高利贷人民币约10万元。

2017年8月1日凌晨至2017年8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周海、赵克杰为向高志学索要赌债,和金某龙指使丁某伟、陆某某、孙某某、杨某某(上述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东海县牛山街道迎宾大道北路格林豪泰宾馆、牛山街道利群巷金某龙租住房(快乐公寓旁边)内对高志学实施看管。期间,被告人刘周海、赵克杰、金某龙、陆某某、杨某某等人对高志学实施殴打并致高志学受伤。经法医鉴定,高志学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处理意见:

被告人刘周海、金某龙纠集陆某某、孙某某、丁某伟、杨某某、薛栋宇等人,聚集在东海县牛山街道金发宾馆、牛山街道利群巷金某龙租住房处,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犯罪,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刘周海组织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是共同犯罪,是主犯;被告人刘周海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是共同犯罪,是从犯。被告人刘周海、赵克杰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周海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克杰起作用较小,是从犯。被告人刘周海、赵克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周海、赵克杰均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周海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周海、赵克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有漏罪没有得到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判决:

一、被告人刘周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赵克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金某龙、陆某某、孙某某、丁某伟、杨某某、贾某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强迫卖淫案


2017年7月以来,刘周海(另案处理)刑满释放出狱后,通过被告人金某龙召集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丁某伟、杨某某、薛栋宇等人,纠集在东海县牛山街道金发宾馆、利群巷快乐公寓金某龙租住处统一住宿,并由刘周海、被告人金某龙提供食宿费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结伙实施了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聚众斗殴。2017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丁某伟、乔梦娇因琐事与王某等人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并相约在东海县人民广场太阳城KTV见面解决。被告人丁某伟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金某龙,随后被告人金某龙、刘周海带被告人丁某伟、孙某某、陆某某等人持匕首、军刺等打架工具前往太阳城KTV。当日20时许,双方见面后发生冲突,被告人金某龙持匕首、丁某伟持军刺、孙某某持拖把棍和陆某某在太阳城KTV门口与葛某峰、葛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持水果刀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丁某伟持军刺将葛某腿部捅伤。事后,刘周海奖励被告人丁某伟人民币500元,并出面与葛某商谈赔偿事宜。经法医鉴定,葛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2017年8月10日3时许,於某某(另案处理)与李佳佳因琐事在微信聊天中发生争执并相约在东海县人民广场太阳城KTV包间见面解决,后於某某将此事告知刘刚(另案处理)。刘刚又联系刘周海,刘周海通过电话纠集被告人金某龙,被告人金某龙随即带领被告人孙某某、陆某某、杨某某赶往人民广场与刘刚、於某某会合。后被告人金某龙携带匕首与被告人孙某某、刘周海等人在刘刚、於某某的带领下前往现场。当日4时许,在太阳城KTV走道里,双方见面后,於某某与李佳佳等人发生争执,李佳佳持啤酒瓶将於某某头部打伤,被告人孙某某、陆某某、杨某某对李佳佳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金某龙持匕首捅刺李佳佳,并致李佳佳受伤。经法医鉴定,李佳佳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二、非法拘禁。2017年8月1日凌晨至2017年8月10日期间,刘周海等人为向高志学要赌债,和被告人金某龙指使被告人丁某伟、陆某某、孙某某、杨某某、薛栋宇等人先后在东海县牛山街道迎宾大道北路格林豪泰宾馆、牛山街道利群巷金某龙租住房内对高志学实施看管。期间,两被告人金某龙、陆某某、杨某某等人对高志学实施殴打并致高志学受伤。经法医鉴定,高志学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三、开设赌场。2017年7月底至8月初,赵克杰(已判刑)等人先后在东海县牛山街道“上海魁峰起重公司”、贯庄村陈玉东家中、曲阳乡刘周海家中组织孙马丽、李刚等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五、六次。刘周海和被告人金某龙经与赵克杰联系,在该赌局上以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使用的方式牟利,累计借给参赌人员高志学、孙马丽等人高利贷人民币十万余元。

四、强迫卖淫。2017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金某龙、贾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将张某某(女2001年1月15日出生)骗到面包车上从东海县城带至房山镇大明王朝KTV三楼宿舍一房内。期间,被告人金某龙、贾某等人在面包车内及KTV三楼宿舍房间里采取用巴掌扇脸、用脚踹等方式多次殴打张某某,并拿走张某某手机以控制张某某,阻止张某某与外界联系,强迫张某某在大明王朝KTV上班并卖淫,同时安排人员对张某某实施看管。2017年11月25日下午,经事先联系,被告人金某龙带张某某至东海县房山镇如意客栈301房间内向王波卖淫一次,并联系被告人贾某将张某某带回大明王朝KTV。被告人金某龙向王波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分给被告人贾某部分嫖资。当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安排张某某外出卖淫,后嫖客因张某某身体原因于当晚将张某某送回大明王朝KTV交给被告人贾某。2017年11月26日6时许,张某某偷用别人手机发QQ信息向其母亲求救,后被东海县公安局解救。经法医鉴定,张某某面部软组织伤,评定为轻微伤。

处理意见:

被告人刘周海、金某龙纠集陆某某、孙某某、丁某伟、杨某某、薛栋宇等人,聚集在东海县牛山街道金发宾馆、牛山街道利群巷金某龙租住房处,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犯罪,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金某龙、陆某某、孙某某、丁某伟、杨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金某龙、陆某某、孙某某、丁某伟、杨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金某龙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龙、贾某以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龙、陆某某、孙某某、丁某伟、杨某某、贾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龙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丁某伟、杨某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丁某伟、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金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第二起犯罪事实、开设赌场犯罪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第一起犯罪事实、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均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龙、陆某某、孙某某、丁某伟、杨某某均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决:

一、被告人金某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二、被告人陆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四、被告人丁某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五、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六、被告人贾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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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_Yu047eQ8 发表于 2019-1-15 12:17:11 来自手机 来自: 中国

wx_Yu047eQ8 2

2019-1-15 12:17:11

关键那个刘代林主要影响社会太大,敲诈勒索威胁,一定要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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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道 发表于 2020-1-11 14:38:28 来自手机 来自: 中国

狼道 3

2020-1-11 14:38:28

又不是死刑还带脚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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