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我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而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从法律位阶上来说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我要强调的一点是我父亲的电瓶车车速慢但是已经进入路口直行,属于优先通行的车辆,路权属于我父亲,并且我父亲进入路口前已经观察过没有车辆才驶入路口,所以不存在我父亲要避让车辆。我父亲是非机动车车速慢先进入路口而肇事车车速快后进入路口才会撞上我父亲的电瓶车车尾。对方有减速观察避让的义务。所以对方全责。 我父亲大概处于第一张照片中骑三轮车老太的位置,被撞到电瓶车车尾倒地的位置也在靠利民巷一侧。而不是处于第二张照片上在邮电巷路口骑三轮车老太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