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万元买的“宝马”竟是“试验车” 2013年11月,孙先生经人介绍,得知家住东海县的吉先生处有红色“宝马320i”二手车一辆,售价32.2万元,看车后,双方达成口头购车协议。11月6日,孙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向吉先生账户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双方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将连云港的车牌号变更为北京的车牌号。 孙先生在北京经营了一家二手车经纪公司。2013年11月22日,孙先生以公司名义将该车转卖给北京的周先生,价格34.8万元,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这辆红色宝马320i转手一卖,孙先生赚了两万多元。 然而就是这辆车给孙先生惹来了麻烦。2015年4月15日,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总部在沈阳)北京分公司向周先生致函称:“我们特向您告知:您的车辆属于工厂报废车辆,并未由华晨宝马核发质量合格证,亦未由华晨宝马授权对外销售。由于您的车辆可能被用于试验、检测、数据分析等方面,车辆本身极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同时,您的车辆可能还会涉及召回以及技术等事宜,继续使用车辆会存在安全隐患。” 2015年7月26日,周先生将孙先生及其经营的二手车经纪公司一并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2015年8月14日,涉案宝马车因涉嫌沈阳某公司的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依法扣押。经周先生申请,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依法向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调取了涉案车辆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查获的宝马轿车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未经国家备案登记,该车系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用于测试的车辆,完成测试后该车部分零部件性能已经下降或丧失,导致整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继续正常使用,不符合新车出厂技术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2016年3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购车合同,孙先生经营的二手车经纪公司返还周先生购车款34.35万元(之前已经退还0.45万元)。2016年3月20日,孙先生将剩余购车款全部返还给了周先生。 败诉后,孙先生一纸诉状将上家吉先生告到东海县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 孙先生诉称,得知该车辆系报废车辆的情况后十分震惊,被告吉先生在销售该车时一再表示该车系正规出厂,经4S店检测确认,并且该车辆在交管局系统也有正常登记,原告办理过户登记并无任何问题。然而,经法院判决确定车辆系报废车辆,被告吉先生将不合格产品出售给原告,且该车辆已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依法扣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 吉先生辩称,双方的买卖合法有效。基于《车辆登记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到目前为止,虽然宝马汽车生产厂家证明该车辆为不合格车辆,但该车辆的《车辆登记证》没有被依法注销或被撤销,原被告之间交易合法有效。宝马汽车生产厂家证明该车辆为试验车,存在安全隐患,但如何进入市场并成功注册登记的呢?该车辆存在瑕疵,但不能表明该车辆为非法。扣押财产只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侦查措施,即便要解除本案合同,也要等到刑事案件处理有结论,到时候才能进行责任确定,进行追诉。被告吉先生要求原告追加“宝马汽车生产厂家”、销售该车辆的上家陈某、马某参加本案诉讼。 法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没有追加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及陈某、马某参加诉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东海县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购车合同,要求吉先生返还购车款32.2万元。判决生效后,吉先生并未主动履行义务,孙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目前诉讼仍在延续,吉先生又将其上家马某告上法庭。接下来,马某可能会将其上家辽宁沈阳的陈某告上法庭。 一辆宝马试验车流入市场,引发了连环诉讼。从卷宗材料看,陈某是这辆宝马试验车的原始登记车主,一路辗转,流入连云港、北京。据东海县法院承办法官介绍,通过与沈阳警方沟通,得知此次涉嫌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车辆有十几辆,这些车辆是不合格产品,扣押后不可能返还给车主。那宝马试验车是如何流入市场?又是如何通过车辆合格检验?全国有多少试验车流入市场?这些至今仍是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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