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组织卖淫案一审获判,8名被告人分别因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六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被告人童某转包经营东海县某酒店洗浴中心。 2015年8月,高某(另案处理)在该洗浴中心五楼以SPA名义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童某不仅纵容高某在其经营场所内组织卖淫活动,还通过安排员工实施记账、收银等活动参与组织卖淫,并与高某平分收入。被告人徐某、彭某等人分别担任经理、会计、收银员、服务员,通过安排人员调度、介绍卖淫、记录卖淫活动、收取嫖资、统计分配卖淫收入等行为对组织卖淫活动予以协助。 网络配图 2016年3月3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将此案移送东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东海县检察院认为童某组织他人卖淫,李某、徐某等人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为其提供协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于2016年8月11日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对此案8名被告人向县法院提起公诉。3月21日,东海县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李某、徐某等7人二年到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连云港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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