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黄川一出租车司机王某报警,称其被两名男青年抢劫现金1000余元,还细致描绘了二人体貌特征和作案过程。但到最后,报警人王某却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顾:
去年5月8日晚,王某接到尾号为“5413”的手机来电,要他到东海县黄川镇某村接人,王某到达约定地点却未见到用车人,多次回拨电话无人应答,才明白被人戏弄。心生愤恨之余,决定找出手机号码使用人。
他先是拨打了110请求查询号码,110回复无法查询,又到黄川派出所报警,称被两名男青年抢劫现金1000余元,并细致描绘二人体貌特征和作案过程:“身穿黑衣、头戴黑色面罩、操当地口音,一人高瘦,一人矮胖,一人持硬物顶其后背,另一人从上衣口袋中翻走1000多元。” 东海警方于2016年5月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尾号为“5413”的手机号码使用人顾某、孙某,分别于当年7月11日、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王某在知道顾某、孙某被刑事拘留后,为报复二人,继续捏造事实,坚称确被抢劫。直至7月20日,随着侦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王某才承认抢劫之说系其捏造。2016年7月21日顾某、孙某因撤销案件被释放。而王某则因涉嫌诬告,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捕。
东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对王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判决宣告后,检察院未抗诉,王某也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网络配图) 诬告陷害罪: 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旦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仍决意为之,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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