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供图 邻居之间因琐事产生纠纷,在派出所到场后发现双方无碍,结果事后其中一方竟持病历材料诉至法院,称被对方殴打致伤,要求对方赔偿近万元经济损失。近日,连云港市东海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原告竟然是自己打伤自己后诬陷对方,最终法院还了被告清白。
裴英和周嘉是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某村村民,两家是邻居,2015年3月19日下午,双方因门前路面挖掘问题而互骂,其间周嘉将裴英推倒在地,公安出警后,裴英自行到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将周嘉诉至法院,称自己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全身软组织挫伤,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00元。
庭审时,周嘉非常委屈地的称,两人发生纠纷时,自己并没有殴打裴英,是裴英自己躺在地上耍无赖。纠纷发生后,在当地卫生院检查时,裴英一开始并没有伤,后在自己不在场的一会再回去后,发现裴英鼻子出血了,而这过程出警的派出所有录像可以证明。
法官敏锐地感觉到,如果真有这么一份录像,那么事实的真相就呼之欲出了,遂决定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该份证据,并最终取得公安机关出警执法记录仪所录光盘一份。
光盘显示:2015年3月19日下午4点43分,裴英与周嘉在现场互骂,4点50分许,周嘉推裴英胸部致其倒地,裴英哭喊,但至公安机关送医期间无明显伤痕,在平明卫生院,5点21分,公安机关询问其耳鼻口部无伤后,裴英躺在地上嚎哭,并多次以掌拍击前额及胸腹部,之后鼻部才出血。
东海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录像显示原告裴英在被被告周嘉推倒后并无明显伤痕,在当天4点50裴英被推倒至5点21分期间,裴英鼻部未曾出血,在自己拍击之后鼻部出血。故虽然原被告发生纠纷,然原告裴英所举证据不能证实系被告致伤原告,而法院依职权所调取的证据恰恰证实原告系自伤。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裴英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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