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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运输工程渣土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案
2025年1月12日上午11点46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渣土中队巡查发现,陈某在东海县幸福北路驾驶工程渣土车辆出入工地,没有采取措施造成车轮带泥行驶污染幸福北路路面,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执法证并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陈某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陈某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限期将污染的路面清理干净,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陈某在规定期限内已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清理恢复路面整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元。
案例2: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5年2月18日上午11时28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渣土中队巡查发现,井某在东海县望西村部西50米处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井某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井某限期将堆放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促后,井某方才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5年2月19日上午9时25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渣土中队接到投诉人反映,外国语学校对面中华家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施工方负责人进行调查取证,该工地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孙某限期提供相关审批手续,若无手续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核查发现该公司已按时限、要求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5年3月10日上午10时10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渣土中队巡查发现,东海县温泉镇何九厂运输服务部在北辰家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执法证并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审批手续,若无手续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核查发现该公司已按时限、要求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5: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案
2025年4月21日下午16点10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渣土中队巡查发现,陶某在东海县晶祥苑叁号南区工地徐海路驾驶工程运输车辆出入工地,没有采取措施造成车轮带泥行驶污染徐海路路面,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执法证并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陶某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陶某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限期将污染的路面清理干净,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陶某在规定期限内已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清理恢复路面整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元。
案例6: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抛洒滴漏案
2025年4月22日上午10点20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渣土中队巡查发现,王某在东海县中华路与北辰路交汇处驾驶混凝土搅拌车辆,车辆罐子里有积压的存料导致存储过多造成行驶中沿途抛洒滴漏污染路面,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执法证并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王某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王某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限期将污染的路面清理干净,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王某在规定期限内已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清理泄漏、遗撒物恢复路面整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东海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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