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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着力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本次围绕民生领域计量问题专项整治,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州区局查办的海州锦屏某加工厂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5年3月14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海州锦屏某粮食收购加工厂依法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安装使用一台地磅秤用于粮食称重,该地磅秤的产品型号为SCS-120,产品编号2007010083,出厂日期为2007年1月,使用期间未经检定。
当事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使用未经检定的地磅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地磅秤,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海县局查办的东海县牛山某家禽经营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5年5月14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对东海县牛山某家禽经营部正在使用的电子台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一台ACS-30kg型电子台秤无强检合格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将5kg的标准砝码放置在该电子秤上,显示的重量为5.5千克。上述电子台秤准确度已被破坏。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记录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且已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2025年6月25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电子台秤、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赣榆区局查办的连云港某水产品公司计量违法案
2025年2月23日,经赣榆区局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2月16日开始通过微信平台店铺销售一款散称大虾产品,在页面宣传产品为5斤(链接中标明5斤装2030规格海洋大虾,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为2.5kg),销售价格是95.9元/单,按当事人宣称量计算上述海虾价格为38.36元/kg,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上述海虾产品的净含量实为1.611kg,当事人在销售上述海虾产品时实际量与结算量相差889g,已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对应价格中≤1kg的产品负偏差2g的要求。当事人共计销售了32单合计3068.8元。
当事人销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偏差超过规定的零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2025年5月15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连云区局查办的连云区某渔家餐饮店计量违法案
连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查实,2025年2月14日,4名消费者进入连云区某渔家餐饮店点餐,所点海鲜产品现场按照明码标价或谈好的价格来称量计价。当事人将不同样海鲜放在塑料篮子和铁托盘上面分别称量,菜单记录海鲜计价总额总计:2174元,收款2170元。消费者付完款之后,要求复秤。复秤结果为:1、菜单记录龙虾重量:3斤,复秤重量:2.34斤,价格220元/斤;2、菜单记录珍宝蟹重量:4.4斤,复秤重量:3.74斤,价格198元/斤;3、菜单记录老虎斑重量:2.2斤,复秤重量:1.61斤,价格135元/斤;4、菜单记录海螺重量:2.6斤,复秤重量:2.24斤,价格58元/斤;5、菜单记录皮皮虾重量:2斤,复秤重量:1.37斤,价格98元/斤。双方现场对复秤结果均认同,经过调解,当事人进行了全额退款,并进行了赔偿。经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34.15元。
当事人以其他方法改变贸易量值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2025年3月11日,连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1302.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灌南县局查办的灌南县某水产经营部使用不合格电子台秤案
2025年2月7日,灌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灌南县某水产经营部展开现场检查。经检查调查获悉,当事人以280元/台的价格购买了1台TCS电子台秤,并通过销售者了解掌握了通过按单价1、单价2键增加称重物的重量的手法。当事人在2025年春节期间使用该电子秤,至2025年2月7日被查获时,当事人用该台电子台秤作弊称重共50次,获利累计350元。2025年2月8日,该台电子台秤经灌南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而且,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前未向县计量检定机构主动申请检定。
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电子台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2月25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一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1350元的行政处罚。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电子计价秤等民生计量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让“作弊秤”无处藏身。
希望相关经营主体从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自律、诚信经营。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监督,如发现计量违法行为,建议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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