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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私屠滥宰生猪!东海徐某、高某各罚款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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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昨天 17:25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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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7:25


东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2021年9月份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多次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已印发《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告知书》6000余份,查处私屠滥宰案件二十余起,有效规范我县生猪屠宰秩序。

案例一

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排查时发现,青湖镇徐某某在自家搭建的屠宰场所屠宰生猪2头,现场查获屠宰工具(刀11把、钩子2把、磨刀棒2把)及猪产品205.8千克,货值3300元。当事人承认屠宰的猪产品准备用于在集市猪肉摊位销售,屠宰的生猪无耳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场所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当事人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屠宰场所,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猪产品205.8千克、屠宰工具;
2.罚款50000元。

案例二

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排查时发现,李埝乡高某某在自家院内屠宰生猪1头,现场查获屠宰工具(刀3把、磨刀棒1把、钩子1个)及猪产品147千克,货值2100元。当事人承认屠宰的猪产品准备用于集市摊位销售,屠宰的生猪无耳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屠宰场所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当事人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屠宰场所,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猪产品147千克、屠宰工具;
2.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未经定点私屠滥宰的猪肉因为没有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会导致不合格猪肉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我局高度重视生猪养殖、运输、屠宰过程的全产业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阻止未经定点屠宰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践证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加强肉类商品的管理,杜绝病死猪上市,有效保障肉类商品质量安全。
通过对未经定点私屠滥宰案件的查办,有效阻止私屠滥宰行为的发生;也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未经过检疫、非法私自屠宰的肉品,齐心协力共同抵制私屠滥宰。

来源 | 东海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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