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1-10-22 17:12:45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近日,东海法院以妨碍、抗拒执行对一起抚养费案件的被执行人罚款1万元。
赵某与周某本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2019年1月18日,赵某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将周某诉至法庭。经法院调解,赵某与周某自愿离婚。女儿由赵某抚养,被告周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自2019年2月起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30日前支付。但调解后,周某一直未履行。2021年8月18日,因周某未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线索周某名下有一台轿车可以执行。经承办法官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属实,并及时查封了该车辆。2021年10月19日,申请人再次提供执行线索发现案涉车辆行踪,要求扣押车辆。承办法官快速到达车辆所在地,根据车辆预留的挪车电话联系到周某,要求其携带车辆钥匙配合扣押车辆,但是周某到达现场后拒不交出钥匙。承办法官口头传唤周某将其带回法院,并联系拖车公司将案涉车辆强制扣押至法院。到法院后,周某仍未交出钥匙,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周某罚款10000元,后续如周某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处置扣押车辆,并强制执行该笔罚款。
强制执行时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程序中,若有妨碍、抗拒执行的还将受到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周某经调解自愿给付抚养费,但是一直拒绝履行,本就应该遭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而周某在执行中,不但不主动履行调解义务反而拒绝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钥匙,鉴于周某抗拒执行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其处罚1万元。无论是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其他文书,一经发生效力,都应该积极履行,而抗拒、躲避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