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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组织8名未成年少女在东海某KTV有偿陪侍!判了!

2021-7-23 17:30:38 4076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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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1-7-23 17:30:38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21-7-23 17:30:38

7月5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结连云港市首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犯罪案件,依法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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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20日,刘某某在东海县某 KTV担任经理期间,组织李某、周某某等8名未成年少女在KTV从事陪客人唱歌、喝酒等有偿陪侍活动,以此作为“亮点”招揽客人,提高KTV收益,获取非法利益。为了管理陪侍人员,刘某某统一安排住处并制定了严苛的工作制度。一旦有人未将包厢内的酒喝完、得罪客人、不按时上下班、不愿意在KTV工作擅自离开等,均会被刘某某以殴打、威胁或者默许他人殴打等方式进行警告或惩罚。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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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KTV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其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利,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根据查清的事实,综合刘某某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该行为不仅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且致未成年人陷入不良社会环境,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以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精准定性,依法打击了娱乐场所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现象,警示了娱乐场所经营者,对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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