蟾蜍,俗称“癞蛤蟆”,是我们身边常见的野生动物。但大家也许不知道捕捉、售卖野生蟾蜍是违法行为。近日,东海县房山镇男子段某就因为非法捕捉40余只野生蟾蜍被东海警方抓获。
7月2日晚,东海县公安局平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巡逻工作时,发现一男子拿着手电筒在河边在寻找着什么。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发现男子身边放了一个塑料盆,里边放着许多蟾蜍。民警经询问得知,该男子名字叫段某(49岁,房山镇人),桶里的蟾蜍都是其当晚捉的。民警经清点,盆内的蟾蜍约四十余只,随后便依法将该男子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逮癞蛤蟆也犯法?”段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时一脸难堪地说。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段某告诉民警,自己捕捉蟾蜍是用来当诱饵钓龙虾的,没成想因此触犯了法律。“以前真的不知道逮癞蛤蟆是犯法。以后再也不随便捕捉蟾蜍之类的事了。”民警随后告知段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采取徒手捕捉的方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狩猎罪,段某表示后悔不已。
目前,段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三有”动物,即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例如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青蛙、蟾蜍、麻雀、刺猬等均属于“三有”动物。一次捕捉20只以上即构成非法狩猎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东海警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共同保护“三有”动物,切勿要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