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28日22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地下桥南侧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9mg/100ml。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管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于2019年3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一千二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24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13时许,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青湖镇青西村至小店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朱店大桥路段,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mg/100ml。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巷**号。被告人葛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于2020年10月5日17时许,酒后持E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沿东海县境内26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明镇关墩大桥南侧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mg/100ml。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20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境内24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庄高速入口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于2020年9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13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东海县石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青湖镇驻地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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