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下午5时许,谭某路(男,47岁,东海县驼峰乡人)驾驶一辆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在S245省道房山镇路段行驶。执勤交警对其进行例行检查,只见驾驶员脸色红润,说话时阵阵酒气扑面而来,随即交警要求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达76mg/100ml,谭某涉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后经系统查询,谭某曾于去年的1月4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目前,当事人已被送至东海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无独有偶,4月7日3时许,王某生(男,66岁,东海县平明镇人)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平明镇秦范村中心水泥路上行驶,被巡逻交警拦下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达48mg/100ml,王某涉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经公安信息网查询,王某曾于2019年2月13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酒驾被处罚后再次酒驾的违法行为,应处以罚款1000元、同时并处10日以下拘留、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对于自己的行为,王某感到十分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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