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获判
2021年2月4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获判:被告人王*着 (女,1969年生,东海县石湖乡**村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初,被告人王*着与薛某某、颜某甲(后二人另案处理)商议成立合作社吸收资金给颜某甲用于房地产开发,由王*着出面注册及经营管理合作社吸储事宜,薛某某对王*着开办合作社予以指导,颜某甲支付筹办及运营基本费用,并按照收到王*着转账的吸储资金数量给予一定提成(吸储利率一般为月息1分,提成为吸储利率上浮3-4厘左右)。
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王*着注册成立东海县*甲合作社并担任**。2012年7月,在薛某某的直接帮助下,被告人王*着在东海县石湖乡驻地**路北侧租赁门面房设置营业场所,挂牌“东海县*甲合作社”(后改名为“**站”),通过下村发放宣传单、门头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等方式向周边村民宣传高息揽储,对存款村民出具“股金凭证”(落款为东海县*甲合作社、东海县*乙合作社),并承诺一定期限(活期、半年、一年)以货币形式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营至2020年4月因资金不能兑付而案发。期间,被告人王*着通过定期(前期为每月,后期为间隔两三个月左右)向颜某甲公司会计报账的方式,坐支冲抵各项经营费用后余款大部分直接转账给颜某甲(2015年前)或者通过薛某某、张某甲等人(弥补颜某甲涉及的其他合作社亏空或者偿还债务)间接转账给颜某甲使用,颜某甲打借条给王*着记账,被告人王*着每年从中获取一定提成作为报酬,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经审计,该合作社共吸收社会储户611户,本金13993.25 万元,已退还本金12012.3 万元,支付分红及利息765.06 万元;剩余未归还储户311 户,剩余未归还社会存款本金1413.2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着于2020年10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查封被告人王*着名下东海县牛山街道瑞嘉花园商品房一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