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鲁成高,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鲁成高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成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成高于2019年7月29日7时至7时30分,在东海县石榴街道东榴村,因男女关系问题,鲁成高用菜刀砍伤李某某左侧胳膊、屁股,后鲁成高现场逃跑。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