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海法院对两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书。
案件回顾 案例一: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为证实其曾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提供了通话录音证据一份,并称该份通话录音形成时间为2018年10月。但经东海法院查实该份录音证据形成于2019年10月,原告张某某为达到其诉讼目的对提交的录音证据形成时间作虚假陈述,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程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侵害了他人权益,结合案情,东海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以示惩戒。
案例二: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8年8月13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某出具2万元借条及收条。原告刘某某称涉案借款以现金方式足额交付给被告张某。但经东海法院查实涉案借款系原告刘某某通过案外人向被告张某转账支付,且仅支付了14680元,剩余借款未实际交付。原告刘某某对涉案借款的交付方式、金额均未能如实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了司法程序,应依法予以制裁,东海法院决定对其罚款6000元。罚款决定书送达之后,张某某、刘某某在限定期限内按时缴纳了罚款并写下了悔过书。法官说法 法庭上,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作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违反诚信的行为,既损害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一经确认,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有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营造规范有序公正的诉讼程序和风清气扬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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