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东海县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将对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乘电动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目前,绝大部分市民驾乘电动车能够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然后,12月2日,家中东海县牛山街道男子张某,骑电动自行车不但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还以暴力的方法妨碍执勤交警执行公务并造成执勤交警受轻伤。 12月2日上午,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牛山中队民警在开展电动车驾乘佩戴安全头盔交通整治行动中,在县城迎宾大道晶牛广场发现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在告知张某没有佩戴头盔配合执法时,张某情绪十分激动拒不接受检查,并驾驶电动自行车对执勤交警进行冲撞,随后下车下车抓扯执勤民警手臂、胸口和衣领等部位,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后被民警控制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当时我就想着急回家,当时情绪比较激动发生这样的事情影响实在不好。”面对民警的讯问张某交代,当天上午张某骑电动车准备回家,途中遇到交警检查,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加之着急回家,情绪失控的张某执勤交警进行撕打。目前,张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已被东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自12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驾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头盔,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希望广大市民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