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涉毒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在市中院统一部署下,东海法院参与全市法院打击涉毒犯罪集中宣判活动,公开宣判两起涉毒犯罪案件。
2019年5月22日夜间,被告人尹某某在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晶府人家小区其女朋友徐某某的家中,容留郇某某、苗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东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农历八月,被告人唐某某在位于东海县洪庄镇阳春村五组的自家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后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查获,并现场铲除罂粟幼苗1641株。经鉴定,涉案罂粟幼苗内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东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种植500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唐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尹某某、唐某某均表示服判息诉,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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