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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海县法院对一起诉争标的为10000元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开出10000元的罚单,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生效后,东海县人民法院针对“法庭虚假陈述”开出的第一笔罚单。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2日,李某向东海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立即偿还其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该案于 2020年5月27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承办法官依法要求李某、孙某当庭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并签字捺印。庭审中,李某先出示了一份落款时间2019年4月2日、借款人为孙某的原始借据,孙某抗辩称此已偿还且举证手机转账记录。鉴于当前处于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的攻坚期,承办法官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多角度询问、反复追问细节,李某无法仍自圆其说,只得承认此款已还,但表示孙某于2020年5月24日另欠10000元未还并举证,孙某对此笔借款数额认可但表示已设定车辆质押。孙法官责令李某庭后书写具结悔过书,李某主动向法庭表示,其存在错误认识,但与被告确有另笔债务纠纷,希望从轻处理。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原告,理应遵守法律、诚信诉讼,其持已偿还完毕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签署并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后仍未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其虚假陈述的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妨碍了民事诉讼审理秩序,一旦得逞将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鉴于李某初次就范,事后具结悔过态度较好,东海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10000元,并驳回其诉讼请求。2020年6月15日,李某主动将罚款缴纳完毕。
法官提醒
各位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正当履行诉讼义务,不得作虚假陈述。近年来东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放贷人、虚假陈述等情形屡见不鲜,去年以来,东海法院加大了对民间借贷案件依职权审查的力度,对存在上述情形的案件一律从严审查,一旦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东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分析原因发现,目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出借人与借款人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出借人出于好意相助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这类案子特点是当事人碍于情面,存在借款形式不规范、还款手续缺失、设定抵押质押却不登记等问题;另一种: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认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这类案子的特点是出借人出于牟利的心理,很多存在砍头息、虚构资金流水、高利贷的问题。去年以来,东海法院加大了对民间借贷案件依职权审查的力度,无论上述哪种类型,对涉嫌存在“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放贷人、虚假陈述等情形的案件,一律从严审查,一旦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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