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动车的普及,其以便捷的性能俨然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首选。越来越多的家长为了让孩子少受累,为其配备了电动车,然而道路交通日益繁忙复杂,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酿成的交通事故屡有发生,学生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今天的以案说法就一起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搭载同学因操作失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又将如何划分?民事赔偿责任又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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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滕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搭载原告王某沿东海县牛山街道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职中东门处,因操作不当,该车与一辆沿花园路由北向南行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二轮电动车乘车人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在取得当事人滕某、王某的同意后离开。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到医院检查治疗,经鉴定原告王某左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小腿挫裂伤,手术治疗,住院18天。东海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事故责任并非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某与被告滕某系同学关系,均系未成年人。原告王某曾多次乘坐被告滕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原告法定监护人亦未制止,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明知被告系未成年人骑行车辆的情形下,亦放任其乘坐车辆,其自身亦存在过错。且被告滕某搭乘原告王某车辆应属好意搭乘,亦未收取过任何费用,原告王某在搭乘行为中是受益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东海法院依法判决由原告方承担25%的责任,被告滕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75%赔偿责任,即各项损失共计29333.7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希望广大家长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不为学生购买和提供电动车、摩托车。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子女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同时坚持从自身做起,积极响应国家公安部交管部关于“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部署,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文明出行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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